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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移民第一类优先(First Preference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简称EB-1)又称“杰出人才”移民,是美国职业类移民申请。杰出人才移民是美国政府“招才纳贤”,积极吸引招纳世界各国优秀人才这一精神在移民政策中的具体体现。根据移民法规定,满足“杰出人才”标准的外籍人士,不需要申请劳工证,就可以直接申请移民并获得绿卡。而且,申请人无论身在美国、中国或其它国家皆可申请。

EB-1 C类移民



概述


EB-1C的全称为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First Preference (Category C)。即跨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解释如下:在过去的三年中,您在海外集团或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并且您准备继续在美国服务于同一海外的集团或公司;您在海外必须在该集团或公司负责管理层或有行政决策权的工作。您需要提供以下证明以满足申请:您的申请必须有美国的公司递交;您美国的公司,作为海外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属机构也必须在美国至少良好营运1年以上,并且能证明海外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的合法关系。


项目优势:


       ​此项目较投资移民(EB-5)而言,有如下优势:

 1)启动资金少,且资金来源审核不严;
2)资金安全性好,可控,安心;
3)子公司运营满一年可递交正式绿卡申请,无需临时绿卡过渡。


申请条件及要求


1.必须在美国和海外有两个公司,相互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

2.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海外母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并且需要寻求为海外公司的美国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继续工作。申请人在境外和美国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的职位必须是经理或高级主管(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的职务)。

3.申请人要求移民美国是为了经营管理美国的公司而调派来美,由美国雇主,即海外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而美国的公司必须实际运行了一年以上。

4.海外公司和在美国的公司均需正常运作,并雇有合理的员工。


另外,并不是担任过经理或主管的人士就一定符合要求。 移民法规定:

申请人若以经理名义申请,必须到达以下要求:


​对公司的管理或主要功能有指导作用;      负责建立公司的目标和政策;    在公司决策方面有很大的主导权;      只是接受公司里很高层级的监督,比如董事会,股东,或是较高层级的主管等。

申请人若以高级主管名义申请,必须到达以下要求:     

管理公司,公司的一个部门,或负责公司的一项主要功能;
管理和控制其他专业人员,管理者等的工作,或者是负责公司里一个主要的功能或部门;


     (如果管理其他员工,申请人必须有人事权,如雇用,解雇,或者是建议升迁等权利。如果没有直接管理其他员工,则需对公司的主要功能具有指导权。对公司日常运作具有指导权。)


​申请程序


1.在美国成立公司或购买在美企业作为分公司;

2.海外公司首先以非移民签证(L-1,最长有效期为7年)将公司的管理人员派往美国分公司;

3.进入美国1年后,公司运作正常,并雇有合理的员工,即可提出移民申请;

4.在以L-1签证身份在美国工作期间,L-1申请人及家属均可以在美国居住和工作学习。

5.在提出EB-1C为基础的移民申请等候期间,L-1申请人及家属如因商务或其它事情需离境,可向移民局办理 “预准入境证”,1年之内多次进出美国,同时保持在美国直接取得绿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