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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1签证是非移民工作签证,它适用于在美国和中国都有商业机构的跨国公司从中国分公司派遣高级经理、行政主管、或拥有特殊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去美国分公司工作。在L1签证申请过程中,跨国公司是L1签证的申请人,外籍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是L-1签证的受益人。L1签证的受益人在提交L1签证申请之前的三年内,必须在其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海外机构(非美国境内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L-1 A类签证


 美国L-1A签证是美国非移民签证种类之一,主要发给外国跨国公司在美所设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申请程序是先经美国移民局批准,美驻外使领馆凭移民局的批准函(I-797表)核发签证。移民局的批准函并不意味着必定能取得签证,更非工作许可。申请人无论是 在美国或中国申请的批准函,都必须由本人持该函(不能邮寄)到指定的美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取得签证后,方可赴美工作。根据美劳资就业法规定,持L-1A签证者所在公司应有一定的规模,雇佣一定数量的当地雇员,有业务合同往来,有银行往来帐户及年度财务报表并依法纳税等。

经理级的高级管理职务(L-1A)主要包括:

1.   管理一个组织,部门,机能或某个组织的组成部分
2.   监督和掌控其他主管,经理或专业人士(professional)。移民法罗列的专业人士有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内科医生,外科手术医生,各种教育机构的老师,当然不仅仅限于这些职业。
3.   有任命和罢免员工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直接接受其监督的员工),或者管理组织内部的一个核心部门。 因此,如果某低级主管的还直接接受其他更高级主管的管理,该低级主管一般不符合L-1A的要求。但是,如果该主管管理的是上述提到的“专业人员(professional)”,那么他是符合L-1A的要求的。比如该主管的管理对象是公司里的律师或会计师,那么即使他不是高层的管理人员,也可以符合L-1A的要求。


​法定条件


 1. 递交L-1A申请的公司必须"跨国",即美国公司必须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资企业或关联公司。

2. L-1A 签证受益人必须在过去的三年内在海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注意,这里的三年是指递交L-1A申请之前的三年时间。连续工作一年是指这三年内任何一年的连续工作。

3. L-1A 签证受益人必须临时派到美国为同一公司工作,担任同一公司系统的经理或主管。如果选派到其他公司工作,不能申请L-1A。
4. L-1A 签证受益人在国外的公司必须原先担任经理或主管职位。


申请程序


 如果跨国公司在美国还没有成立分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等,必须先注册成立公司之后可能开始递交L-1A签证申请。在美国的公司注册公司一般需要一到两个月,如果办加急,可以在几天内完成。

公司成立后开办银行账户,然后递交L-1A申请。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成立不到一年,移民局一般只批准L-1A一年有效期,期满时可再延期两次,总共不可超过七年。

如果跨国公司在美国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等已经存在一年以上,L-1A申请一次可        以批准两年或三年。

如果跨国公司有意在美国购买其他公司或合资办公司,海外公司必须要持有在美国子公司50%或者以上的股份。如果股份占少数,但实际操纵整个公司也符合申请L-1A的条件。


申请时间


 L-1A申请在美国审批的时间一般为一到四个月,实际时间因案而异,难以准确判断。但是,如果多交一千美元给移民局,我们可以在15天之内为跨国公司拿到批准书。 一旦L-1A批准书下来后,申请受益人(跨国公司经理主管),如果人在国外,必须持批准书原件到美国领事事馆申请赴美L-1A签证。




L-1 (A)签证的特殊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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